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外部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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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适用范围:协会相关人员以协会名义或受协会委托参加各种形式的外部会议,包括展会、研讨会、培训、商务洽谈会议等会议活动的人员需于参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会。
第二条 会议分类:一般会议和重要会议两类。
第三条 备案形式:参加一般会议,需在会前进行口头申请,会后两日内口头报告;参加重要会议,会前书面申请批准,会后三日内需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至秘书处办公室。
汇报内容包含:
(一)会议活动内容及达成结果;
(二)心得体会;
(三)工作应用:能应用到工作中的改进措施
第四条 考核及报销
(一)发生费用的会议活动,会前应有批准意见和经费预算,会后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参会回执,并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二)秘书处每年度对外部会议活动的申请及总结情况进行通报、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