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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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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推动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充分调动工程领域人才,发挥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智力集聚优势,推动技术创新和咨询服务的能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特建立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核心组织,遵守协会章程,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为市委市政府、社会科技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庆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二)审议并评估协会承担的各种项目与课题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等;

(三)对协会承揽的重大项目、课题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指导与技术支持;

(四)研究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需求变化、发展动态和相应企业(行业)信息等,提出相关调查与分析报告;

(五)评价企业技术成果,研究分析相关市场状况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六)为协会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和完善服务功能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发挥资深专家的作用,对协会承担课题、项目涉及的急难问题进行专家评议和技术对策;

(八)建立广泛的国际、国内合作和联系,构建一个科技专业服务网络、树立形象、扩大影响,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的专业技术培训、讲座。

(九)应企业邀请为企业进行管理、经济技术咨询。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系常设机构,由专、兼职人员组成,具体事务由协会秘书处兼任。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二)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国内外科技领域著名专家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市内外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采取单位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由协会理事会选定的方式产生; 

(四)专家委员会设以下专业组: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土木建筑、信息技术、工程造价、测绘工程、地质工程、机电设备8个组;专业组可根据发展需要增设、撤销或兼并,由主任、副主任提议,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产生。

(五)专家委员会重大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的办公会研究决定。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本办法规定职责和专家委员会决议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专家条件

(一)国内外相关学科和专业科技(经济)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院士、专家、学者和企业界领袖、管理专家;

(二)熟悉专业,热心科技,关心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能够从事科技咨询;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四)有相关领域内工作经验和造诣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参加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及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策划、推荐;享有建议权;按规定阅读有关资料和文件;出席有关学术会议,享受协会约定的待遇。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维护求实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在研究领域起表率作用;高质高效完成所承担的咨询、研究任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专家的聘用

(一)专家由单位提名或自荐或互荐。协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理事会审定,颁发由协会签发的专家聘书。

(二) 专家聘期为五年。工作认真、专业水平高或工作需要,报理事会讨论、理事长批准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每届聘任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自动解聘。

(二)专家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协会利益和荣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经确认,由协会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报协会备案,予以解聘,并通告相关单位。

(三)本人要求辞聘,经协会研究同意,准许辞聘或解聘。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总结上半年及全年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专业组根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

(一)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二)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未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主任委员确认后予以解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以及经秘书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委员、专家及其单位予以表彰。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政府支持资金、咨询收入、社会赞助、协会支持资金等。

第十三条 设立专家经费: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单列。

第十四条 专家报酬:

专家报酬按照项目提成奖励两部分计酬,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计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