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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0: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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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会员,根据《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三条  会员享有《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入会资格与入会程序

第四条  拥护《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并符合入会资格的个人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或在工程技术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授权协会办公会审核同意,颁发普通会员证书。

(二)高级会员:获得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工程技术类及相关领域博士学位,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

本人提出申请,或由秘书处、各区县、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授权协会办公会审核同意,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三)荣誉会员:对科技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普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失信受到处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授权协会办公会审批。

(二)理事单位:在同行业或区域内处于中上游水平,具有一定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领域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失信受到处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定期出席理事会。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授权协会办公会发给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

(三)常务理事单位:在同行业或区域内处于上游水平,具有较高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领域国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失信受到处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定期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授权协会办公会发给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

(四)副理事长单位:在同行业或区域内处于领先或龙头地位,具有前沿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领域国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失信受到处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定期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报理事会批准,授权协会办公会发给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本会会务通讯;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享有相关领域国家级、省部级或上级部门评选表彰的推优权;

4.享有本会专家库和政府专家库的推荐权。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普通单位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人才推荐;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二)理事单位的权利

除享受普通单位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 根据单位会员申请,每年在法律、财税、环保、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等服务事项中的一个板块享受一次免费咨询服务;

2.可推荐1名符合本会会员资格的人选成为本会理事;

3.可根据需要优先参加本会各专委会等分支机构工作,并担任相关职务。

(三)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利

除享受普通单位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 根据单位会员申请,每年在法律、财税、环保、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等服务事项中的两个板块享受一次免费咨询服务;

2.可推荐1名符合本会会员资格的人选担任本会常务理事;

3.可根据需要优先参加本会各专委会等分支机构工作,并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职务。

(四)副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除享受普通单位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 根据单位会员申请,每年在法律、财税、环保、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等服务事项中三个板块享受一次免费咨询服务;

2.可推荐2名符合本会会员资格的人选分别担任本会理事和副理事长;

3.经协会同意,以协会的名义出席或组织相关国际国内交流、论坛、展会等合法合规的活动。

(五)单位会员的义务

1.认真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执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2.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学术交流、科技评价、决策咨询、人才举荐、成果推广等有关活动。

3.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应按时参加本会理事会有关会议,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和理事会工作。

4.及时提供本领域或本单位工程技术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有关信息,反映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和诉求。

5.依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协会秘书处核定会员登记号,建立会员档案,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会员证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会员证实行年检管理。个人会员证有效期为一年,单位会员证有效期为两年,续费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协会统一负责,秘书处统筹考虑会员服务方式和手段;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各分支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电子)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接受协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退会与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不按要求缴纳会费,协会将电子或书面通知会员补缴会费。若会员在协会发出补缴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补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证作废并在本会小程序、网站、微信公众号给予以通报,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担任理事及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职务的会员,如未按时交纳会费,秘书处书面送达催缴通知后仍未按时交纳会费的,秘书处将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免去其职务,向全体会员及公众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败坏协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除名,会员证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