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议事日程,增强会议成效。
第二条 原则
要求做到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全安排、成效显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会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学术交流会等:
1、会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
4、理事长办公会;
5、协会办公会;
6、秘书处例会;
7、各种专项、专题会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本会各种会议均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秘书处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场地安排、会议资料设备、生活食宿及车辆安排等)。
2、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情况报道及贯彻落实的情况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管理分类
1、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参加,听取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2)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6)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2、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并任命委员、副主任、主任,授权专家委员会代表本会对专业学术活动进行指导和实施;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10)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监事长列席会议。
4、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3次,理事长、副理事长、法人代表、秘书长、监事长参加,驻会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内容:
(1)听取近期工作汇报;
(2)研究近期工作安排;
(3)决定重要事项;
(4)其他议题讨论。
5、协会办公会:原则上每月1-2次,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法人代表、秘书长、监事长,讨论日常重要决策工作。
6、秘书处例会:原则上固定于每周一召开,参会人员为常务副理事长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研究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7、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处协商有关单位进行组织,落实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参加人员和食住行等。
第七条 会议通知
除理事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参会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会议纪律
1、要求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达到会场报到。如因事不能按时出席,需提前向会务组请假。
2、秘书处负责参会人员签到和维护好会场秩序。
第九条 会议记录
1、秘书处要做好会议记录,写好会议纪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发各参会单位。根据需要,做好音频或视频资料记录并存档。
2、会议纪要需参会主要人员签字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协会办公会纪要由理事长签字,秘书处例会纪要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专题会议纪要需组织人(或主持人)签字。
第十条 对外参加、开展会议与活动
会员、单位会员及其负责人以协会名义对外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需向秘书处报备,经协会办公会审批,并出具派遣函。未经协会审批同意的,擅自参加,发生的责任与纠纷与协会无关,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会员、单位会员及其负责人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者会议时,需提前10日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附活动计划方案,报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方能召开,未经许可,不得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