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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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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议事日程,增强会议成效。

第二条     原则

要求做到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全安排、成效显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会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学术交流会等:

1、会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

4、理事长办公会;

5、协会办公会;

6、秘书处例会;

7、各种专项、专题会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本会各种会议均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秘书处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场地安排、会议资料设备、生活食宿及车辆安排等)

2、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情况报道及贯彻落实的情况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管理分类

1、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参加,听取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2)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6)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2、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并任命委员、副主任、主任,授权专家委员会代表本会对专业学术活动进行指导和实施;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10)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监事长列席会议。

4、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3次,理事长、副理事长、法人代表、秘书长、监事长参加,驻会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内容:

1)听取近期工作汇报;

2)研究近期工作安排;

3)决定重要事项;

4)其他议题讨论。

5、协会办公会:原则上每月1-2次,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法人代表、秘书长、监事长,讨论日常重要决策工作。

6、秘书处例会:原则上固定于每周一召开,参会人员为常务副理事长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研究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7、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处协商有关单位进行组织,落实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参加人员和食住行等。

第七条 会议通知

除理事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参会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会议纪律

1、要求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达到会场报到。如因事不能按时出席,需提前向会务组请假。

2、秘书处负责参会人员签到和维护好会场秩序。

第九条 会议记录

1、秘书处要做好会议记录,写好会议纪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发各参会单位。根据需要,做好音频或视频资料记录并存档。

2、会议纪要需参会主要人员签字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协会办公会纪要由理事长签字,秘书处例会纪要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专题会议纪要需组织人(或主持人)签字。

第十条 对外参加、开展会议与活动

会员、单位会员及其负责人以协会名义对外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需向秘书处报备,经协会办公会审批,并出具派遣函。未经协会审批同意的,擅自参加,发生的责任与纠纷与协会无关,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会员、单位会员及其负责人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者会议时,需提前10日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附活动计划方案,报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方能召开,未经许可,不得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