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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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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称为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或服务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所开展的工作需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六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成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为: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服务部。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原则上应以本行业有影响力的单位为依托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成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四)经费来源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发起单位或若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报告。

(二)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与已成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的

(二)拟成立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拟成立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分支机构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两年内未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本会委托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经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改进效果不明显的。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委员会制。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是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理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团结本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按规模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通过履行民主程序由委员中推荐选举。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其职责是:

(一)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协会汇报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协会的监督。

(四)实行民主办会,年度计划、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主要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2,隔届可以重任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领域为主的个人或单位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制作会员证书。每年需完成本会下达的一定数额的会费收缴任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专业分派的个人会员由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积极参加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承办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业交流活动,全年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数不少于该分支机构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每年1215日前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收支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设科目,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按《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费。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收入分别按80%50%作为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受会员、本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刻制印章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经协会办公会审议,理事长批准,由秘书处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仅限于协会系统内部工作及印制通知等工作性文件使用,不得用于任何经济活动及签订合同(协议)等法人行为,违规使用出现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及时记录用印日期、事由、用印数、批准人、承办人等信息,无特殊原因不得使用印章电子图像套印文件资料。《印章使用登记表》每年12月底前报协会秘书处备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设专门的印章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撤销或注销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印章交回协会秘书处。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每年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涉嫌严重违法的,给协会经济或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