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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涉外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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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日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保密与自律

(一)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允许在外国人面前谈论涉及国家机密的事情;

(四)与外籍人员的交往中,不得谈论与协会党务、财务等有关的不宜公开的事情;

(五)与外籍人员接触中,不得发表对协会、部门和领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六)与外籍人员交往中,在不影响友谊与互相合作的情况下,注意保持与外籍人员的距离,不易过分亲密,以免造成误解;

(七)与外籍人员工作时,应注意东西文化的差异,求大同存小异,以工作为重,坚持原则,注意方法,互相尊重,取长补短;

(八)将保密与自律视为我国每一个遵纪守法公民的义务和职责,对违反该制度的人或事;轻者,给予一定处置;重者,交国家公安、检察和法制部门。

二、汇报与备案

(一)经常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汇报协会涉外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汇报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并归档;

(二)遇有外国领事馆人员因公来访,必须请示重庆市科协外事归口部门,并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报告,待批准后,方能接待,事后需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通报;

(三)当有国外团组来协会进行访问活动时,访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外事归口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能接待;事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书面通报来访情况;

(四)日常性外事接待工作虽不必事先汇报,但需事先通报外事主管领导;

(五)外事工作的书面汇报、小结和总结均应归档永久保存。

三、附则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