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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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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日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及《重庆市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方案》(渝委办〔201436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领域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其他信息公开载体。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网站等上公开。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领域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涉及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未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本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代表)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代表),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随时关注本行业、领域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领域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会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