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技术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结合我市测绘地理信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了解本专业工作流程,能熟练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和软件,具有野外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地理信息应用及工具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具有编写本专业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总结、质检报告等技术报告的能力。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4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获得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1项。
3.获得具有一般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
4.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1项的编制。
5.参与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1项(个人排名前8);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个人排名前6)。
2.获得具有一般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5)。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具有较强的项目及技术管理能力。
2.熟悉本专业工作流程,能够综合应用相关仪器设备及软件,具有野外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地理信息应用及系统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较复杂的技术工作。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5.能主持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撰写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
7.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三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地(市)级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3项。
3.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8)。
4.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12)。
5.发表科技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SCI/EI检索论文1篇。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2篇,并在实际中应用推广;或撰写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7.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或完成地(市)级科研项目2项(个人排名前3)。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优秀工程一等奖以上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2项(个人排名前3)。
2.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
3.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12);或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6)。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重大项目需求分析、技术设计、实施、质量控制、管理等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自主创新的能力。
5.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优秀工程一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三等奖以上3项;或获得地(市)级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4项。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5)。
4.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15);或牵头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1项的编制。
5. 发表科技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EI检索论文2篇;或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
6.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3)。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优秀工程一等奖以上2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3项(个人排名前5)。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3)。
4.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5);或牵头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2项的编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本条件中凡涉及业绩成果数量的,均含本数及以上。
(三)本条件中所指“下列条件之二”是指满足所列不同业绩条件两项。
(四)本条件中“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工程奖”指测绘优秀工程奖、地理信息优秀工程奖、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优秀计算机软件奖、詹天佑奖等与本专业相关的优秀工程奖项。
(五)本条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指由国务院颁发的奖项;“省(部)级”奖项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全国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奖项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六)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省(部)级以上测绘专项规划。中型指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地(市)级测绘专项规划。小型指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2项小型折抵1项中型,2项中型折抵 1项大型。项目应提供验收报告或意见。
(七)本条件中的“参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技术报告或项目成果中的署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技术负责人指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中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技术审查的人员,以签署的技术报告为准。
(八)本条件中所称“科技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科技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类别为:工程测量、大地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