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
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质量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平台架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企业标准(个人排名前3)2项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获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者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5.参与完成较复杂的计量、特种设备、产品(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任务,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检验检测数据正确无误。
6.参与完成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提高技术水平,满足生产工艺或检验检测的要求;或者熟悉维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独立承担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及时排除故障。
7.参与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交流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技术性工作,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8.参与完成计量基(标)准建立、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技术咨询、技术考核等技术管理相关工作2项以上,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9.参与出版过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排名前3的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独立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的研究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
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5)1项以上,或地方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2)1项以上。
4.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前3)1项以上。
5.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3)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500万元以上。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较大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能够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主持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具有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项目3项以上。
4.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5)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1项以上。
5.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个人排名前3)3项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个人排名前3)3项以上。
6.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3)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7.主持计量、特种设备、产品(食品)质量方面的非常规、复杂、大型检验检测任务2项以上,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8.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等技术工作(个人排名前5)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验收。
9.主持完成省(部)级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提高技术水平,满足生产工艺或检验检测的要求。
10.主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交流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技术性工作1项以上,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11.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标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并实施应用。
12.主持完成计量基(标)准建立、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技术咨询、技术考核等技术管理相关工作2项以上,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3.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者作为排名前3的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排名第一)。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1项以上,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2项以上。
4.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发明人排名前5)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前3)2项以上。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4.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1项以上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一等奖1项以上和二等奖2项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5项以上。
4.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2项以上。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发明人排名前5)1项以上。
6.参与完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等技术工作(个人排名前5)1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级验收。
7.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
8.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风险管理或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技术性工作,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9.主持解决了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0.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者发表被EI、SCI等收录检索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全国、国际学术会议宣读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1项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4项以上。
4.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1项以上。
5.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2项以上。
6.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2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2次。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五)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六)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条件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七)本条件中所称“论文”,均指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八)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九)本条件中,EI、SCI等收录检索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本条件中“国家技术规范”指已发布的国际、区域、国家、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家抽检规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地方技术规范”指已发布的地方标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或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等。
(十一)本条件中“技术考核”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计量标准考核、资质认定评审、实验室认可评审等。
(十二)本条件中“大中型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行有效)予以界定。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八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从事以下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计量专业
1.计量单位、计量基(标)准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
2.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计量器具的改造与维修;
3.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计量纠纷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计量器具、计量结果管理与应用,技术考核,技术咨询,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检定系统表、标准的制修订及贯彻实施。
(二)标准化专业
1.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应用研究,国内外标准化动态和发展研究;
2.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及贯彻实施;
3.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
4.标准化技术管理与应用。
(三)产品质量专业
1.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质量管理动态和发展研究;
2.产(商)品抽样、质量检验,验货检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的开发;
4.质量管理,技术考核,质量认证、评审,质量审核,质量咨询,产品质量标准、抽样规则、检验方法、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及贯彻实施。
(四)食品质量安全专业
1.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和发展研究;
2.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检测,验货检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的开发;
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考核,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评审,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审核、质量咨询,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抽样规则、检验方法、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及贯彻实施。
(五)特种设备专业
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安全评价和技术鉴定;
4.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检测设备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维护,技术考核,技术咨询,特种设备标准、检验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及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专业初级、中级通过考试取得,不再进行相应评审,按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