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加强重庆市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中增设科学传播专业,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内容创作、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科学传播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投身于科学传播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研究实习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
第六条 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一定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有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内容创作或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等工作业绩。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参与国家级科普类项目;或主研省(部)级科普类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区(县)级科普类项目2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科普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公开出版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排名前3);或撰写(编译)公开出版的科普图书1部以上(排名前3)。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研发的科普展教品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3)。
(五)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科普课程、科普剧本,发表科普文章,创作科普视(音)频、展教具,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排名前3)。
(六)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排名前3)。
(七)个人获得全国性科普赛事活动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普赛事活动一等奖荣誉1次以上;或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性科技类赛事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荣誉1次以上,或参加省(部)级科技类赛事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荣誉2次以上。
第六章 副研究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创新解决科普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能够指导助理研究员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科普类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撰写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以上。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二等奖以上;或主持获得1项或参与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三等奖以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研发的科普展教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并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等代表作2项以上。
第十三条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传播相关规律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研国家级科普类项目(排名前5),或主持省(部)级科普类项目2项以上,在提升科学传播工作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二)从事科学传播相关内容制作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及内容制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通过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创作科普视(音)频等方式制作优秀科学传播内容产品(排名前3),创新传播方法,开展科学传播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从事科学普及推广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传播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大型科学传播普及活动3次以上(排名前3),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开发、集成国内外科普信息资源,运营线上线下科普场馆、科普网站等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较好公共科普服务(排名前3);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重要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科学素质方面取得较好成绩;或参与各类科普赛事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章 研究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创造性地解决科普工作中重大、关键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科普类学术论文5篇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撰写者公开出版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研发的科普展教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共计2项以上。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二等奖以上,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一等奖排名不限、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
(四)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并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等代表作3项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传播相关规律研究工作,具备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国家级科普类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普类项目3项以上,在提升科学传播工作效果方面取得重要成绩。
(二)从事科学传播相关内容制作工作,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及内容制作能力,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通过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创作科普视(音)频等方式制作优秀科学传播内容产品,创新传播方法,开展科学传播工作,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从事科学普及推广工作,具备很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传播能力,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组织开展大型科学传播普及活动4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开发、集成国内外科普信息资源,运营线上线下科普场馆、科普网站等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重要公共科普服务;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参与各类科普赛事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现职称2年及以上(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为2年及以下的,可不受此年限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由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破格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须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科学传播领域取得重要原创成果,或提出了具有重要影响或广泛应用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
(二)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家、国际重大科学传播项目(排名前3),并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推动科普交流合作、科普产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执笔人)的科学传播相关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对科普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五)获得国家、国际性科学传播领域重要奖项、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所有项目均指已验收结题的。完成时间和完成人排名以项目结题报告为准。申报初级职称条件中参与科研项目不受验收结题限制。
(三)本条件规定的课题、报告、规划、标准、活动等成果或业绩,以证书上完成人员排名为准;证书上没有排名的,由第一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共同签字、签章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