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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

202211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Engineer Association,缩写C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工程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工程技术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相关的单位、团体,获得工程师资格的优秀个人代表、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经结合为纲,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互利共赢为策的办会方针,在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协会特色,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活动;

(二)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评价工作;

(三)面向相关企业及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建联合培训学校;

(四)普及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开展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

(五)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接受相关委托,面向本会会员和重庆市民营企业等开展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七)举荐科技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九)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工程技术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分会的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者;
  5.从事本会活动多年,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授权机构颁发普通会员证书。

(二)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或由秘书处、各分会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授权机构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本会会务通讯;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合法运营的企业、无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授权机构发给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人才推荐;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惩戒或制裁的会员,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十四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70人。其职权如下: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2.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6.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选举理事、监事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除非不可抗力,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并任命委员、副主任、主任,授权专家委员会代表本会对专业学术活动进行指导或实施;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届期和会员代表大会一致,并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负责人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原则上应差额。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当本会理事人数达到50人以上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理事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四)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五)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了中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经营服务性收入;

(五)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报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11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