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协会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协会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根据为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协会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协会党群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
第八条 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加强协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引导协会工作人员和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队伍管理,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协会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对协会工作人员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