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师联合体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体的名称:中文名称为“重庆工程师联合体”,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s,英文缩写为CQSE。
第二条 重庆工程师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在市科协指导下,由重庆市内的工程科技类社团、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非独立法人联合组织,是联系重庆市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联合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凝聚工程科技界、产业界、教育界、工程科技类社团等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工程师团结引领,推进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师职业化、国际化水平,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建设工程师事业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联合体集推动工程技术进步发展、推动工程技术界联合协作、促进工程技术人员的成长提高、推动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和政府,推动工程师培养国际化为一体,为把重庆建设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重要人才高地做出贡献。
第四条 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完成重庆市科协交办的工作任务,履行好团结引领、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依法依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加强政治引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引导联合体成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科学家精神,塑造工程师文化,强化工程师职业伦理,传播工程科学知识,营造崇尚工程科技、崇尚创新文化、尊重工程师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密切联系各成员单位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序反映工程师的意见、建议、呼声和诉求,交流理论研究与经验,推动本联合体的发展。
第七条 完善工程师职业成长服务体系。参与工程教育认证,开展工程能力评价和继续教育培训。经授权开展工程师资质认证、工程师注册管理、工程教育鉴定等工作。加强人才举荐和表彰,提升工程师职业化、国际化水平,维护工程师合法权益,推进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
第八条 推动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国际工程师互认体系《华盛顿协议》的标准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区域和行业试点工作,加强工程能力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工程领域全球治理。
第九条 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开展工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师跨区域流动和共享,打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助力“科创中国”建设,助推科技经济融合发展。
第十条 凝聚工程界智慧。跟踪工程科技前沿,开展工程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开展重大工程战略咨询、工程科技咨询和科技评价、工程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重庆市内的工程科技类社团、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请成为联合体成员。申请加入本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体规程,自愿加入本联合体;
(二)致力于促进重庆工程科技发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动工程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
(三)致力于提升重庆工程师职业化,持续服务工程师职业发展;
(四)致力于推进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推动中国标准走向国际、中国工程师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五)有参与工程能力建设的积极意愿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联合体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联合体成员单位;
(三)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
(二)参加本联合体的活动;
(三)对本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体规程,执行本联合体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合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与本联合体的活动;
(六)保守联合体内部秘密。
第十五条 退出和除名:
成员有退出联合体的自由。成员退出应书面告知本联合体,并交回成员证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退出。
(一)成员超过1年不参加本联合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再次申请加入需重新审批;
(二)成员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联合体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和常务理事为单位职位,每届任期5年。联合体成员均为理事单位,有权委派1名合适人选作为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规程;
(二)酝酿和选举产生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三)审议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向联合体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合体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指导联合体秘书处工作和制度建设;
(七)审议联合体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联合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参加,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联合体日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五、六项的职权,会议对秘书处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设主席1名,对联合体长远发展和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代表联合体出席有关国内国际重要会议、活动、仪式等。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体设理事长1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联合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
(五)提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代表理事会向理事长报告工作;
(七)代表联合体出席有关国内国际重要会议、活动、仪式等。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体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体设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及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体的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为个人职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身体健康,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学风;
(二)有较强的组织力和领导力、丰富的社会活动经验,热心公共事务,愿为联合体发展投入精力;
(三)在工程科技方面有一定成就、在我市工程科技界有较强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体在规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体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工程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专家组成,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十条 每个成员单位推荐1名联络人员,平时互通情况,掌握动态,及时提出需要研究、探讨、解决的问题和重点工作,协调、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根据联合体发展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工程师协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联合体日常事务,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和推动本联合体成员提升工程能力建设水平,推动联合体成员间、联合体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政府资助经费;
2.承担委托项目的收入;
3.重庆市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体的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成员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发布和使用。联合体单位以联合体名义所开展的所有活动都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备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联合体理事会,修改与废止需经联合体理事会通过并报重庆市科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