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务 | 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 | 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 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重庆工程师联合体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5:39
  |  
阅读量: 

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

经联合体2024年4月1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工作委员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好工作。

 

附件: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工作委员会规则

  

重庆工程师联合体

(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代章)

2024年4月23日

 

(联系人:陈宇鹏 17830601035,023-63616287)


 


附件:

 

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工作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工程师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发展,规范联合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根据《重庆工程师联合体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联合体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即重庆工程师联合体**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委员会设立与组成

第四条 设立工作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应符合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领域,且符合国家战略和工程科技发展趋势;

(三)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1个联合体成员牵头,牵头单位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意向作为工作委员会牵头单位的联合体成员,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秘书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新申请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工作领域不应与现有工作委员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新设的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批准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相关材料报秘书处备案。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委员会设立资格。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换届:

(一)工作作委员会的换届,原则上与理事会换届同步;

(二)由本届工作委员会牵头单位提出下一届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报联合体秘书处审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根据联合体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学术交流、工程教育、能力评价、智能制造等工作委员会。根据联合体发展需要,可增设和调整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交流委员会。以促进工程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目标。强化政治引领,在学术交流中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程师文化;跟踪工程科技前沿,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为工程师提供分享研究成果和经验的平台;密切联系成员单位,组织交流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反映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程教育委员会。以提高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为工程行业培养高质量人才为目标。完善工程师职业成长服务体系,制定和更新工程师教育培训的课程标准和内容,参与工程能力评价与工程教育认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推动国际化水平提升,按照《华盛顿协议》标准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能力评价委员会。以建立公正、科学的工程师能力评价体系,为工程师职业发展提供指导为目标。制定工程师能力评估标准和体系;提供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生涯指导服务;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开透明的能力评价数据库,供社会查阅和参考。推动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参与区域和行业试点工作,推动工程能力建设。

(四)智能制造委员会。以推动智能制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制造业的智能化水平为目标。跟踪和研究智能制造领域的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促进智能制造技术在重庆地区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智能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举办行业交流活动,分享智能制造的最佳实践案例。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向联合体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对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将工作总结通报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后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委员会,以及在工作委员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表扬。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以联合体名义举办相关活动,必须事先报秘书处批准。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牵头单位协调筹措。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变更、合并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撤销或变更名称。撤销或变更名称时,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合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经核查属实后,可提出撤销该工作委员会或更换牵头单位的建议,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全年未按要求开展活动;

(二)有严重违反联合体规程、制度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