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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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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6日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要求,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标准有效使用,规范开展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EA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04.1)和《重庆市工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CEA标准是指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不能满足行业现状的条件下,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协调相关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趋势、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单位、科研院所、专家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自主制定发布,供团体成员与社会相关方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CEA标准的制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二)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应当充分体现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快速性;

(四)优先支持符合科技发展方向,促进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工程技术水平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体现工程技术领域行规性、自律性的管理类、指导类、评价类技术规范;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内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 CEA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引领科技创新趋势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工程技术产品、工艺和技术标准;

(二)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能力技能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工程质量评估,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科技教育与培训等服务市场需求的标准和规范等;

(三)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从业者的职业标准;

(四)国际标准的对接与转化;

(五)其他涉及工程技术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 协会会员和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参与CEA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要起草人员应当在本专业领域的科研、生产、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CEA标准组织机构包括: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审查委员会、标准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由协会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CEA标准工作的制修订;

(二)研究决定CEA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批准CEA标准发布。

第八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由标准管理专家、工程技术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查工作的审查要点、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CEA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申请;

(三)指导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审查标准送审稿、报批稿;

(五)对技术审查、政策法规审查和市场应用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对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和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设立在协会秘书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CEA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组织团体标准的相关工作会议及其他日常事务,协调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四)发布、出版和发行标准等事宜;

(五)组织参加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建立团体标准档案;

(七)联系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提出标准制修订的意向和动态;

(八)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督办、实施、宣贯、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

(九)承担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条CEA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申请、立项审查、起草、初审、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与维护、周期性复审等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GB/T20004.1相关规定。

 

第一节 提案与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CEA标准制修订项目常年公开征集,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可随时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填报CEA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书需附上相应论证资料,一般包括:

(一)标准名称、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与该项标准相关的国内外制定情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现有工作基础和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进度计划等;

(五)对于已知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提供:不能避免专利使用的说明;专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同意可免费使用其专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的授权进行谈判;

(六)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原则上由编制组自行解决。

 

第二节 立项审查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立项论证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对该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全面论证,形成立项论证会会议纪要,并附参加立项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对通过论证的标准(应不少于四分之三论证人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以及协会官方网站(www.ceacq.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正式批准立项,编制组牵头单位与协会签订《团体标准咨询服务协议书》并支付管理费用。若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申请单位应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编制组并报标准管理办公室备案,按要求完成标准起草的所有工作,包括提出编制进度计划,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和验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CEA标准的编写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的要求,形成团体标准初稿,同时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四节 初审与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初稿后,报标准管理办公室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标准初审稿的初步审查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根据标准初稿内容选定初审专家(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采用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信函征求意见与网上征求意见(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同时,编制组主动开展意见征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作无异议,比较重大的意见,应提供科学论据或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十条 编制组根据征集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形成CEA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编制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CEA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佐证材料,报送标准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CEA标准的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审查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内容选定审查专家(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应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人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查应当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提出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相符合;

(三)对标准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团体标准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专家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六节 批准、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编制组将团体标准报批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CEA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报送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最终审定的标准,由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批准、协会理事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五条 签发后的CEA标准由标准管理办公室编号,出具批准发布团体标准的通知,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CEA)、发布顺序号(XXX)和发布年号(XXXX)构成,编号方法为:T/CEA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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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凡在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存档。

第二十八条 CEA标准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其著作权归重庆市工程师协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协会许可,不得从事CEA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CEA标准的出版发行实行合同管理制。

 

第七节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CEA标准经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求,由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或标准审查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原则上由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并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由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以公告形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条 复审要点包括:

(一)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二)是否满足社会和市场需要;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具有先进性,领先行业通用要求;

(五)是否与其他标准重复、矛盾。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处置方式如下:

(一)继续有效。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号,在原标准编号的年号后加确认年号,如T/CEA  XXX-XXXX/XXXX

(二)修订。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版发布年号。

(三)废止。原标准编号不再使用,报协会理事长同意后发布团体标准废止公告。

第三十二条 CEA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协会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均可采用。相关单位执行CEA标准时,对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标准发布后出现新技术新产品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由协会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CEA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团体标准收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团体标准收取的费用仅用于标准制修订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管理办法程序履行立项审批、组织召开会议、标准文本格式审查、标准发布、标准维护等工作,每项标准收取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不包含会务费、出版发行费。

第三十七条 审查团体标准产生的会务费用由编制组承担,其支出主要用于:

(一)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会议场地费用;

(二)团体标准审查会议中的审查专家费用(初审、技术审查等);

(三)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专家及标准审查委员会产生的交通费、餐费、差旅费;

(四)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和署名权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广泛采用,根据团体标准编制组意愿确定是否出版发行。如需出版发行,其费用由编制组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如有意愿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工作,须与协会签订团体标准技术服务协议。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版权。CEA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发行和销售CEA标准的任何部分,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四十一条 标识。团体标准的标识为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CEA”。各机构和部门只有在获得协会授权的情况才能使用此标识。

第四十二条 涉及专利。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编制组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单位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以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单位的认可和书面承诺。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各方就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就相关责、权、利协商一致。

第四十四条 法律维权。协会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所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